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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转换则是一种更具争议的认定要素,指不改变原作品同一性的情况下,以区别于原使用目的的方式利用作品的情况。

挪用三部曲中的前两个案例都涉及美国艺术家JeffKoons,他盗用知名度不高的艺术家的照片引起过多次争议。

在Rogers案中,第二巡回法院认为被告的小狗雕塑对原作的使用不当。被告以原告的摄影作品“Puppies”为原型, 描绘了一对已婚夫妇和他们的八只德国牧羊犬。

被告在得知这一使用行为后提起诉讼。在庭审中,被告提出其雕塑是对社会的讽刺和戏仿,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他声称他属于一个艺术家流派,这一流派认为商品和媒体图像的大规模生产导致了社会质量的恶化。 第二巡回法院驳回了昆斯的合理使用辩护。

法院认为,为了获得保护,戏仿或讽刺作品必须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评论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否则,复印使用他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就不会受到真正的限制。

此时法院认为除了对原作的批评与嘲讽,其他的目的不足以让使用行为具有正当性。

Koons在Rogers案和两起类似案件中相继败诉,但他仍继续将其他艺术家的照片融入他的作品中。

在Blanch案中,第二巡回法院对涉案作品画作进行了审查,画作内容是四对女性的脚和小腿在糖果图片上悬挂着。

为了创作这幅画,被告从原告刊登在一期女性美容杂志上的古驰丝绸凉鞋的摄影作品中复制了其中一对腿。 这一次,第二巡回法院认为被告的作品构成合理使用。

法院采用了当时开始盛行的转换性使用标准,解释了被告使用原告作品的目的与原告创造形象的目的截然不同。被告认为他希望观众思考他对画中物品的个人体验, 以及它们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而原告只是意图展示某种情色感。

尽管被告的批评目标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适当的作品,即被使用的作品本身,但法院认为被告借用原作有真正的创造性理由, 因为认为将其纳入评论诱惑杂志所体现的文化和态度是必要的。

随之更进一步是脱离评论和批评目的,只要存在目的的变化即可认定具有转换性的情况。案中, 法院认为被告在其创作的哈利波特词典中使用哈利波特系列作品的行为具有转换性。

原作者是为讲述一个具有娱乐性和启发性的魔法世界的故事而创作了哈利波特,是一种表达目的;而被告通过引用哈利波特系列作品的片段创作指导指南时, 主要是基于一种实用目的,希望利用相关信息提供检索服务和指南作用。

新作的指导参考目的与原作的审美娱乐目的不同,因此对原作的使用行为具有转换性。以上皆是被告对原作进行了部分引用,且在一定程度上对内容做出了一些改变。

而随着转换性解释的扩大, 未对作品进行任何改变仍能够成立目的性转换的案例出现。

此类型最早出现在摄影作品被用于新闻报道时的行为判断中,争议作品是环球小姐在选美夺冠前拍摄的裸照,这一照片被作为讨论环球小姐拍裸照这一行为的适当性刊登于新闻中。

法院认为作品拍摄的原始目的是为模特写真,而报社的利用行为具有资讯功能。

法院强调是该摄影作品经过转换后成为了新闻,而非其本身具有新闻价值。 更为典型的是由于搜索引擎的发展引发的相关合理使用争议案件,法院认为。

搜索引擎服务向用户提供原作的缩略图是为了向用户提供信息的出处,而非向用户提供信息内容,这一做法有利于公益的实现,所以即使对原作内容整体复制使用, 但只要没有展现原作的全部内容,则应被认定为使用目的转换。

而之后谷歌的数字图书计划中目的转换因素的比重进一步增大,对原作品的完整复制也在这一理论下构成合理使用。

自2004年以来,谷歌已经扫描了出版商和图书馆提供的数百万本图书,但没有添加任何新的表达性内容。

尽管如此,法院认为,其大规模复制的行为构成了转换性使用,因为谷歌将数字化语料库用于非展示目的,包括开发搜索引擎和数据挖掘工具。

但目的转换的裁量存在较大争议,不同案件中出现前后判决相矛盾的结果也并不罕见。 如Monge案就推翻了对被使用作品进行完全相同的复制行为的转换性。

被告在其杂志上刊登了私下获取的原告婚礼的照片,揭露原告与其经纪人秘密结婚的事实。被告认为虽然其原封不动地刊登了原告的照片,但该照片已经经过了转换,成为有新闻价值的证明秘密结婚的证据。

但法官认为,本案与前文中环球小姐照片案存在区别,即环球小姐未经修改的照片内容本身的争议就是新闻, 而本案中被告在报道新闻时不以刊登争议作品为必要。

同时,对目的的区别如何判定也缺少固定标准。Cotter教授就认为,当对目的的理解拔高到一定高度时,有微小差异的目的之间就不存在区别了。

几个地区法院关注较低和更具体的层面(例如喜剧与戏剧目的)从而支持使用行为构成目的转换, 而上诉法院则通过关注更高和更一般的层面(例如娱乐目的)推翻了这一观点。

一般来说,目的转换使用自身在判断转换性的程度高低时,原告和被告对作品的使用目的通常是多层次的,并且可能存在某个层次的相同之处。

在判断时,两者类似之处越多,说明目的转换的程度越低; 相反,类似之处越少说明目的转换的程度越高,更加有利于判定行为是合理使用。

即对目的的判断除了从更高更一般的层面出发,同时也应当关注到具体层面的差异或相似之处,从而更精准地做出个案的判断。

影视解说类短视频在发展初期,正是展现影评的一种创作方式,其内容围绕对影视作品的批评与评论展开。

这与转换性使用这一概念提出时的情景相吻合,是一种典型的转换性使用。而在创作内容与创作者范围扩展后,影视解说类短视频的目的逐渐丰富,存在讲述剧情、说明问题、概括现象等多种目的。

在更一般的层面来看,这些创作的目的都是为了娱乐,这与影视作品的目的没有区别,但若从目标群体、展示内容、达成效果等层面判断,影视解说类短视频与影视作品还是有着显著程度不同的差异。

因此总体来看影视解说类短视频的使用行为可能是一种目的上的转换性使用。

1.相靖.Campbell案以来美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演变[J].知识产权,2016(12):82-90.

2.晏凌煜.美国司法实践中的“转换性使用”规则及其启示[J].知识产权,2016(06):12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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