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海量的数据淹没了我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如何获取有效地数据、如何对数据进行有效地分析,往往要依托“爬虫”技术。
所谓爬虫,又被称为网络机器人,但其不同于普通的网络机器人,其主要通过运行自动软件、特定的识别规则,抓取各种网页数据。
因此,人们又用“网络蜘蛛”来形容它。 网络爬虫行为,常常会涉及到法律问题,有时甚至会涉及到违法犯罪问题。
一般而言,网络爬虫只是一种工具。出于技术中立的考虑,并非所有网络爬虫行为都会违法以及犯罪,也并非使用网络爬虫就一定具有犯罪故意。
技术本无罪,主要看的是使用者是否使用得当。
在我国《刑法》之中,对于网络爬虫行为的规制主要规定在第217条,第219条,第253条,第285条、第286条、第287条。
在所罗列的罪名之中,不同的罪名对爬虫行为的规制重心并不相同。刑法对于爬虫行为的规制,最为重要的是用非法侵入、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罪名对爬虫行为进行刑法性评价。
其次,才是对爬取到数据后的利用行为的规制。而事后规制通常交由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要为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两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来规范。
那么,网络爬虫行为又是如何触犯上述罪名的呢?
对于计算机系统类犯罪,行为人通常通过“爬虫”工具,侵入计算机系统、修改计算机程序、获取大量的数据,导致计算机系统运行出现功能障碍,影响正常的访问功能,造成个人、企业甚至国家的财产损失。
如果是涉及到国家机关所运行的计算机系统,这种“爬虫”行为带来破坏性极强,轻则造成网络堵塞、系统无法访问,重则影响导致国家机关无法正常提供服务、履行职责,更有甚至会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当然,如果知道别人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犯罪,而自己提供技术支持(包括“爬虫”技术),同样也会构成犯罪。
而对于知识产权类犯罪,典型的犯罪行为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商业秘密。 行为人通过“爬虫”绕开对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通常网站会采取各种技术措施保护作品),非法获取作品,并进行传播。
同样,行为人利用“爬虫”,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抓取某种商业秘密,损害他人合法的财产权益。这些行为在情节严重的情形下都会构成犯罪。
另外,行为人利用“爬虫”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也会构成犯罪。 行为人通过抓取个人信息数据,又打包出卖给各类商业公司,严重影响了公民个人生活,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
情节较轻的,该种行为成立民事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9年9月,为了方便开展业务,吸引客户流量,咩咩羊科技公司技术总监刘松书有了一个“高科技”方案。
心想:只要我公司的系统能够与有关部门的网站实现连接, 利用“大数据”技术,不就就能掌握了“流量密码”了吗?
于是,刘松书授权公司员工田二狗开发“咩咩羊信贷系统”的软件。在该软件中,其内置了“网络爬虫”功能,主要用于与S市有关部门网站进行连接。
通过该“爬虫软件”,用户们可以在S市网站上查询到多种房产相关资料。这种看似方便大众、又为公司招揽业务的行为,实际上已经触犯了法律。
在该案中,因为咩咩羊科技公司提供的技术平台,S市网站访问量高达每小时数十万次, 对该系统产生伤害性的影响,造成了网络堵塞,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况。
一来除了该公司之外,其他用户并不能使用S市相关部门提供的网站服务,不利于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二来影响了有关机关的日常运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松书、田二狗违反国家规定,开发爬虫软件对S市系统进行自动化程序攻击,严重影响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功能的日常提供、服务的有序开展, 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
具体表现为S市有关网站系统瘫痪60分钟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最终, 刘松书、田二狗双双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监狱中接受教育改造。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技术中立”并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借口,特别是利用“爬虫”技术侵入计算机来达到自己盈利目的。
造成系统瘫痪、功能障碍、服务暂停,波及社会面广、影响时间长,更是会成为刑法所打击的对象。
“技术”本身是个中性词,在互联网时代,我们常常会给予它正面的评价, 如“科技改变生活”,最重要的原因是它能够帮助我们解决许多现实的难题。
但也正如现实情况所演绎的那样,科技在带来许多生活便利的同时,也过分的侵扰我们的个人生活,有时损害着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我们常说技术无罪,正如所谓“刀无罪,剑无罪”,但名刀宝剑也可能沦为杀人的“凶器”。 法律在这之中要扮演一个什么角色呢?
法律最为重要的是为人们提供一个行为准则,在纷纷扰扰的争论中划出权利与义务的边界、自由与违法犯罪之间的界限。
对于民事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要及时作出处罚,严格监管、文明执法; 对于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严厉打击!
在法律的范围内,技术方能实现其自由,才能更好地服务人类的美好生活需要,创造更加幸福的生活。
刑法作为我国最严厉的法律,在规制爬虫爬取数据行为上,应当恪守其谦抑性。在民法上尚且可能被认定为合法的爬取行为,刑法不能越界认定其刑事违法。
这是由法秩序的统一原理所决定的,这也是安全与发展并重的数据安全观所要求的。
当然,更为重要的是,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努力实现“爬虫行为合规”,规避使用爬虫技术带来的风险,严格遵守网站设置的robots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实现法律范围内的行为自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