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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和电价市场化改革的有关要求,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有效衔接我区电力交易规则,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促进新能源消纳,现就进一步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分时电价用户价格机制

(一)执行范围

农业生产用电执行分时电价政策,居民生活用电(含居民合表用电、居民清洁供暖用电)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政策。工商业用电(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按照自治区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定的市场化交易方式执行。

(二)峰谷时段划分及电价水平

1.农业生产用电峰平谷时段调整为:

峰时段:7:00-9:00 ,17:00-23:00;

谷时段:9:00-17:00;

平时段:23:00-24:00,0:00-7:00。

2.居民清洁供暖用电峰谷时段及电价水平不作调整,继续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清洁供暖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商发〔2017〕35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清洁供暖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宁发改价格〔2018〕723号)执行。

3.工商业用电(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峰平谷时段及分时段交易价格按照自治区电力中长期交易有关规定执行,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随时段浮动。其中10千伏以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区2023年度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继续实行阶段性代理购电优惠政策的通知》(宁发改价格〔2022〕870号)执行,后续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供暖期,执行清洁供暖电价工商业用电继续执行谷段延长2小时政策,延长2小时对应电量按照平段用电量2/8比例折算(直接进入市场的清洁供暖工商业用户峰平谷时段参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并按谷段平均电价执行,谷段输配电价按50%执行。

二、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我区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新能源消纳等情况,适时调整目录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执行范围。

三、其他事项

1.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政策产生的损益单独核算,10千伏以上代理购电价格损益纳入代理购电损益,由代理购电用户分摊,按月清算;农业生产用电、10千伏以下工商业用户价格由市场形成前产生的损益和执行清洁供暖政策的工商业用户电价产生的损益,纳入输配电价核价时统筹考虑。

2.增量配电网企业未直接进入市场前,选择综合电价方式的,参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峰谷分时价格执行;对选择分类电价方式的,按照具体分类分别执行代理购电、居民农业峰谷分时电价。

3.请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电网企业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上述政策规定自2023 年1月1 日起执行,涉及需要调整电表设置参数的农业生产用户、10千伏以下工商业用户,峰谷时段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来源:宁夏发改委网站

本文链接:https://www.24zzc.com/news/169288731723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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