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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搜索首页网站(360搜索的网址是多少)


图片搜索是当下搜索引擎必备的功能。然而,一些搜索平台在提供图片搜索服务时,将用户搜索到的图片以一定比例缩小即缩略图进行展示,同时在缩略图上设置广告链接,以致用户在直接点击缩略图时被引流至第三方网站,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侵犯了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原告施某君诉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奇虎公司因用图侵权被判赔偿800元。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13日,施某君拍摄了涉案摄影作品“宁波鼓楼”,并于2019年7月25日,在搜狐号上以“阿拖施某君”账号发布题为《宁波鼓楼,唯一的古城楼遗址却成为最时尚的美食街》的文章,文中载有涉案图片。网页截图显示搜狐号“阿拖施某君”发表文章331篇,总阅读657万。

奇虎公司是“360搜索”网站(网站首页地址:www.so.com,网站域名:so.com)的主办单位。2021年7月1日,根据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在www.so.com网页点击360导航栏的图片,跳转至360图片搜索,输入关键词“宁波鼓楼,唯一的古城楼遗址却成为最时尚的美食街”,搜索结果显示的第一张图片为案涉图片的缩略图,缩略图下方有广告字样的文字链接,点击案涉图片的缩略图跳转至第三方网站。

原告施某君主张被告奇虎公司未经许可提供了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服务,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及合理支出1000元(律师费),共计4000元。

法院审理:

1、原告系案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施某君提供了案涉原图的详细参数信息及其在搜狐号发布附有案涉图片的文章,可以体现诉请保护的涉案图片,系施某君根据光线和当时环境通过调整相机的各参数、调整不同摄影角度拍摄而得,是施某君本人的独立智力劳动的创作结果,符合摄影作品独创性及艺术美感的要求。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能够认定施某君为案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2、被告实施了案涉图片的提供行为

奇虎公司经营的360图片搜索在搜索结果中出现案涉图片,系搜索引擎生成的缩略图,虽然缩略图大小和像素低于原图,但该图片本身已完整、清晰再现了原图的所有内容,系奇虎公司在提供搜索服务时以缩略图形式在其服务器上生成案涉图片的复制件,且缩略图保存于奇虎公司服务器中,使得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等方式获得,应当认定为奇虎公司实施了案涉图片的提供行为。

3、被告侵犯原告对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奇虎公司在提供图片搜索服务时,将搜索到的图片以一定比例缩小即缩略图进行展示,同时在案涉图片的缩略图上设置广告链接,以致用户在直接点击缩略图时被引流至第三方网站,而用户需将鼠标停留在缩略图上,待显示原图文字链接后,再点击该链接才能跳转至案涉图片原来源网站,奇虎公司该行为对用户打开原图链接增设障碍,其指向原图链接的搜索引擎功能被弱化,主要功能反而是提供相关的广告服务。因此,奇虎公司的上述行为影响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使得用户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再访问案涉图片的原来源网站,不合理地损害了施某君的合法权益,侵犯了施某君对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奇虎公司抗辩其系合理使用行为,施某君在起诉前怠于发出侵权通知,视为可以接受奇虎公司的使用行为,其未对施某君造成不合理损害。但权利人是否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侵权通知,系权利人可选择的维权方式,而非应当履行的义务。因此,奇虎公司该抗辩理由不能成为其侵犯施某君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免责事由,可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予以酌情考虑。

4、酌情降低赔偿数额

至于责任承担问题,因施某君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及奇虎公司侵权获利,法院根据以下因素进行酌情确定:被侵权作品的类型、创作难度;施某君自媒体搜狐号体现657万总阅读量,具有一定传播影响力;施某君同期进行批量维权诉讼70余起,所支出的取证费用、律师代理费等各案均摊到个案的维权成本较低;奇虎公司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为社会公众带来搜索便利,且搜索结果中其余无广告链接的缩略图客观上有利于施某君作品的传播;奇虎公司在360搜索的网站上公布有投诉渠道和投诉方式,权利人能够通过通知删除等方法,最大限度地缩小损害,但施某君在起诉前并未向奇虎公司发出侵权通知。综合以上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含维权合理开支)为800元。

综上,法院判令奇虎公司赔偿施某君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800元。奇虎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裁判析理从涉案图片作品性质评价出发,根据《著作权法》认定施某君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奇虎公司经营的360图片搜索在搜索结果中出现案涉图片,系搜索引擎生成的缩略图,且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了涉案作品,应认定奇虎公司实施了涉案作品的提供行为。同时,奇虎公司在缩略图上设置广告链接,以致用户在直接点击缩略图时被引流至第三方网站,其指向原图链接的搜索引擎功能被弱化,主要功能反而是提供相关的广告引流服务,影响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合理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侵犯了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赔偿数额,综合考虑了作品类型创作难度、作品影响力、维权成本等因素。此外,奇虎公司提供的360搜索平台为社会公众带来搜索便利,客观上有利于实现包括案涉作品在内的智力成果共享,从平衡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目的出发,可酌情降低赔偿数额;是否发出维权通知是权利人的维权方式选择,不能成为奇虎公司的免责事由,但奇虎公司的360搜索平台附有相应的知识产权投诉渠道,著作权人及时发出维权通知,有利于高效、便捷、最大限度地缩小损害,通过诉讼维权并非唯一的方式,施某君在固定证据后直接批量提起70余起诉讼案件维权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占用大量司法资源,此种方式不宜提倡。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尤燕玲 黄鹤鹤)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投稿、区域合作请邮件 信息新报 3469887933#qq.com24小时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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