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审结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搜狗公司不构成对爱奇艺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争议
输入法中加载“搜索候选”功能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爱奇艺公司系爱奇艺网站的经营者,搜狗公司是搜狗输入法软件的提供者。
搜狗输入法有一个功能,即当用户在互联网环境下使用该输入法进行拼写时,其会同时提供“输入候选”词和“搜索候选”词,用户点击“搜索候选”词,会跳转至搜狗搜索网站。“输入候选”词和“搜索候选”词在搜狗输入法中呈现上下两列、不同大小的区分,同时搜狗输入法提供了关闭“搜索候选”的设置,但在安装时默认带有“搜索候选”功能。
搜狗输入法的显示情况
▼跳转网页情况
爱奇艺公司诉称 ,普通用户使用搜狗输入法软件在爱奇艺公司手机端网页搜索栏中进行输入时,会自动显示用户可能输入的影视剧名称作为“搜索候选”,且呈现方式容易使用户误认为“搜索候选”为“输入候选”,从而引诱用户点击。用户点击后,浏览器会跳转至搜狗公司的“搜狗搜索”页面,并呈现其关联方搜狐视频的相同影视剧播放链接,从而将爱奇艺公司的流量、交易机会引导至搜狗公司的关联公司或第三方。
爱奇艺公司认为 ,搜狗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恩度公司通过其运营的“N多市场”向公众提供涉案软件的下载,亦应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搜狗公司立即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爱奇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恩度公司就上述金额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两者共同赔偿爱奇艺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13.4万元。
搜狗公司则辩称 ,其与爱奇艺公司之间没有竞争关系,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
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搜狗输入法中的“搜索候选”功能不会使用户产生混淆,该功能具有适当的设置途径,其效果并非直接跳转进行视频播放,未超出适当的使用范围,且非专门针对影视剧相关内容而设置。同时,被控行为未对爱奇艺公司和消费者产生不利影响,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爱奇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爱奇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的被控行为发生在用户已经进入了爱奇艺网站,且已经启动了搜索行为之后,用户欲在爱奇艺网站上搜索或观看视频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爱奇艺公司因此可以获得相应的交易机会或至少可以获得相应的搜索流量。搜狗输入法对于“搜索候选”内容与“输入候选”内容分上下两层排列、文字大小不同,并设置了“搜索候选”的关闭功能,这些措施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降低混淆的程度,但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还需综合其他因素进行考量。
市场竞争的主要表现是对交易机会的争夺,经营者对于某一交易机会的丧失是竞争的必然结果,但只有被控行为违反了商业道德,该行为才具有可责性。上海知产法院综合考量该行为给爱奇艺公司、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认为本案被控行为并未过度妨碍爱奇艺网站的正常运营,也未破坏正常的市场选择功能,尚未达到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程度,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
应当赋予市场自由竞争空间
上海知产法院法官范静波在判后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鼓励经营者通过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的方式进行效能竞争,制止通过欺骗、强制客户交易,或者通过妨碍他人正常经营而获取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搜狗输入法同时具备“搜索候选”和“输入候选”两种功能,是一种技术上的创新,具有一定的正面市场效应。
虽然被控行为看似介入了爱奇艺网站的运营,但这种介入行为本身并不代表其具有不正当性。
首先 ,随着互联网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以及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市场领域的各种产品或者服务关联性和依附性不断加深,经营者不可能固守已有的市场或技术领域,以各种方式进入竞争对手领域参与竞争是不可避免的。
其次 ,鼓励市场竞争的主要目的是为促进创新,创新往往并不来自于闭门造车式的自我修炼,其更多地来自于经营者技术或商业模式之间激烈的撞击。如果仅仅因为某种技术或商业模式介入竞争对手的经营而否定其正当性,无疑将会极大挫伤创新动力。
本案被控行为并未过度妨碍爱奇艺网站的正常运营,也未破坏正常的市场选择功能,尚未达到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程度。被控竞争行为总体上仍然是一种效能竞争。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也是市场活力的源泉。互联网产业之所以能够获得蓬勃发展,正是来自于相对充分和自由的市场竞争。践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不仅需要司法制止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需要某种程度上的司法克制,赋予市场自由竞争的空间。这种自由竞争的空间,不仅为搜狗公司所需,也为爱奇艺公司及所有的市场竞争者所需。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