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的重要组织形式,也是维护小区公共利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力量。
一、成立条件和程序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且使用超过一年的,可以由五名以上的业主联名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具体的成立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业主联名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等。
(2)成立筹备小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批复意见,并指导小区(大厦)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由申请人中选举产生或者推荐产生。
(3)筹备工作。筹备小组应当在三十日内拟定《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同时,筹备小组还应当组织各楼宇(单元)产生候选人,并将候选人简历表、选票样本、大会议程等向全体业主张贴公布。
(4)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完成上述工作后,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届业主大会或者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并做好会务准备工作。根据议程召开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等文件,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结果应当公布,并将选票、签到表等材料存档。
(5)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向所在地区或者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文件,如《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统计表》、《业主委员会章程》等。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给予书面批复意见。
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者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运行原则和方法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和方法进行运行:
(1)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
业主委员会是法律赋予的民间组织,其权利和义务都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和保护。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开展工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同时,业主委员会还应当遵守自己制定的章程规定,按照章程规定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决策程序等进行运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违反章程规定。
(2)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
业主委员会是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其目的是为了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个人或者少数人的利益。
因此,业主委员会在开展工作时,应当充分听取和反映全体业主的意愿和要求,尊重和保障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偏袒或者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3)与物业管理单位协作和监督。
物业管理单位是由业主委员会采用招标或者其他方式聘请的,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专业化管理机构。
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对小区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而业主委员会则负责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审议并通过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因此,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既要协作又要监督,既要尊重物业管理单位的专业性和合法性,又要督促物业公司做好服务。
在运行过程中,业主委员会需要注重全体业主的意愿和要求,不得偏袒或者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同时,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协作和监督中需要平衡好双方的权益关系,保障小区的管理服务质量和业主的合法权益。只有遵循这些原则和方法,业主委员会才能成为维护小区和谐稳定、促进社区建设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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