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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收录规则2023(百度秒收录可测试)


凌某某2018年与他人共同成立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该公司从广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接获取百度营销账号,客户在百度营销账号上充值广告费就可推广产品或服务,之后该公司提供技术,在客户提供的网页文件中添加代码,以实现在手机百度、百度网页点开后查看到的都是渠道商、客户需要推广的软文广告。

凌某某的公司可以从客户充值的广告费中返点差值,侦查机关认定凌某某等人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的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盈利约500万元,其中凌某某分得利润约110万元。


在软文广告内容没有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虚假信息,且仍有大量网络平台发布软文广告的情况下,本案涉及的软文广告不属于刑法规制的非法经营行为,不能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认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即凌某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否则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案件在研究后发现,本案的软文广告是否属于虚假广告、虚假信息,只有部分嫌疑人猜测性供述广告有夸大成分,其次在网页原文件中添加代码,并不能起到逃避百度监管的作用。

经过多次会见,向凌某某了解该广告传媒公司的运作方式,了解到百度公司的监管模式是事后监管,通过关键词搜索监管,违规则下线整改,且百度公司是否审核通过与是否添加代码并无关联。而对于一定程度上具有夸大成分的广告,就认定是违反《广告法》的虚假广告,在没有任何专业部门认定涉案软文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虚假信息的情况下,缺乏定罪的前提。

随后,仰宗洲律师多次就法律适用问题,与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沟通、提交法律意见,论述本案并无法律、司法解释对软文广告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不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当就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否则应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处理。

凌某某在被羁押八个多月后,被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案件最终经历十五个月,检察院作出同意移送单位撤回本案的决定。


2023年1月18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同意移送单位撤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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