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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狗搜索引擎推广是真的吗还是假的(谷歌搜索363搜索引擎入口)


来源:投中网 作者:杨雪

近期,一篇名为《搜索引擎百度已死》的文章在社交平台广泛传播,百度再次陷入舆论旋涡。该文章指出,“百度”作为一款搜索引擎产品,在搜索结果页面大量展示自家其它产品尤其是百家号的内容,有为百家号引流的嫌疑。而百家号充斥着大量营销和质量低劣的内容,也导致百度搜索结果的内容质量大幅下滑,百度作为搜索引擎名存实亡。

一时间,“天下苦百度久矣”之声四起,也引发公众对于搜索引擎百度应有的原则和边界的探讨。

北京大学市场与网络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永伟在评论文章中指出,一种观点认为,搜索引擎是人们认识真实状况的工具。因此,它应该秉承所谓的“搜索中立”(Search Neutrality)原则,如实按照信息的分布状况来呈现、排列搜索状况,而不应该人为对其进行更改。

基于上述原则,谷歌曾于2017年被欧盟开出27亿美元的天价罚单,原因就是惩罚其在搜索结果中突出旗下比价产品的行为,和谷歌相比,百度的举动显然有过之而无不及。

就百度目前的状况来看,搜索结果处处显示出百度的人为“优化”,很多内容,是百度希望用户看到的内容,而这些内容的出现,也一定是符合其商业利益的。

面对舆论谴责,百度做出回应:

“目前百度搜索结果中,百家号内容全占比小于10%;百家号是提升百度App内容生态体验的一个重要举措,可以优化用户使用百度App搜索时遇到的页面访问速度慢、排版差异大等浏览体验问题。现有的190万百家号创作者,覆盖了全部的权威媒体和资讯机构。”

《搜索》一文发酵后,1月24日晚,百度对搜索引擎进行了一些微调:资讯的搜索结果中不再包含网页地址,而是采用媒体的名称代替,但点开的 链接 依然指向百家号。

这种“换汤不换药”式的调整无法平息舆论。有观点认为,百度在搜索引擎中大量导向自己的产品,这无异于捆绑销售。

多份报告显示,中国搜索引擎市场中,百度市场份额常年第一,为75%或更高,远超竞争对手360搜索、搜狗搜索、必应等。

那么,考虑到百度在搜索领域的市场份额,而搜索引擎又是公众必不可少的信息检索工具,我们需要探讨,百度有多大程度的自由在搜索结果内展示自己想要展示的内容?这次“百家号”事件引燃众怒,是否说明公众感觉自己受到了某种侵犯,那么百度是否真的涉嫌侵犯了某种公众权益呢?

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百度到底具有怎样的市场地位?

资深反垄断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邓志松认为,百度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可以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被推定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应当承担维护市场竞争的特殊义务。邓志松说,“当一家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一举一动都将对市场竞争产生影响。因此,反垄断法要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承担特殊义务,其交易自由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比如不能从事不公平高价、搭售、差别对待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邓志松认为,百度涉嫌将其在搜索引擎市场上的市场支配地位传导到下游的自媒体服务市场。

“百家号是一种自媒体平台,其内容显示在百度的搜索结果中。除了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自媒体平台未向百度开放之外,百度的搜索结果中有各类自媒体平台的内容。自媒体服务属于百度搜索引擎的下游市场。百度涉嫌利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上的支配地位,通过优先显示百家号等自家产品,将流量传导到下游的自媒体服务等市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魏则西事件之后,百度被要求在搜索结果中明示广告,并且每个页面展现的广告不能超过三分之一。“但现在新的问题又来了,除了标明广告之外,是不是可以把引流加入市场竞争的考量范围内?”朱巍认为,“法律的演进需要一个过程。”

事实上,对于百度的“垄断”争议一直存在,2018年1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局长吴振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去年和今年都有针对百度的投诉,尤其是百度医疗。有一些针对百度的垄断投诉,仍然在持续调查之中。”

接下来的问题是,百度有多大程度的自由在搜索结果内展示自己想要展示的内容?“百家号”事件中,百度是否涉嫌侵犯了某种公众权益呢?

某科技公司任职的产品经理杨阳认为,百度的一系列行为都是它作为一家商业机构的自由,“百度的目的是提高用户的粘性,让用户持续用百度搜索。那么,‘去优化’是百度无论如何都会做的。它会尽可能把用户需要的内容展现在一个合适的地方。百家号并不是百度强行抓取的,而是内容提供方主动提供的结构化信息,在体验与响应速度上,它确实比原来优化了许多。”

朱巍认为,商业企业的自由有几个约束:法律、道德伦理和公共利益。因此,除了法律责任,还要强调平台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他表示,企业除了需要遵守诚实信用,还要保证用户的知情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知情权。

那么,百度搜索结果中充斥着良莠不齐的“百家号”内容,是否涉嫌侵犯用户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呢?

邓志松表示,百度并不是一家政府机构,而是一家商业机构,很难被断定侵犯公众知情权。

而朱巍说,“不能说引流行为不违法就是没有问题的,它也必须要受到商业伦理的约束。百度这款产品有公共利益的服务属性在里面,(它提供的)网络服务就要遵守相关属性的要求。”“虽然从法律层面上,百度并未侵犯用户权利。但公众对一家大企业有更高的道德标准。它们会被要求做更多为公众利益服务的事情,更少考虑商业利益。”

即使不谈法律,只谈商业,百度如此独行其是,背离公众期待,一位AI领域的创业者坦言,“百度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百度这么做只会导致越来越多的站长屏蔽百度,越来越多的用户弃用它。这时候百度作为一个搜索引擎,就真的离死亡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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