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持续发酵两个多月后,河南4家村镇银行案件有了重大进展。
7月1日,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再次通报:鉴于河南省禹州新民生等4家村镇银行案件侦办取得重大进展,有关部门正在甄别信息,研究制定处置方案。提醒相关客户通过线上程序抓紧登记,如实登记。
近日,村镇银行取款难事件背后的34家互金平台是否应该担责引发市场关注。
“躲过了P2P,竟然栽在银行存款上!存银行的钱还会拿不出来,也是闻所未闻。”身在北京的王先生2020年通过互联网平台“360你财富”买入宣称“低风险,50万内存款银行100%赔付”的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储蓄存款”产品,不曾想近期出现无法提现的情况。
和王先生一样,全国各地、数以万计的用户通过携程金融、度小满、滴滴金融、360你财富、、58金融、天星金融等34家互联网平台,其中不乏博金贷、洋钱罐、麻袋财富、友金所等要清退的P2P网贷平台。
村镇银行通过互联网平台突破地域限制,在互联网平台流量加持下,可以快速吸收到大量资金。在前几年互联网金融无序发展的所谓“风口”时期,互联网平台和中小银行一般采取合作关系,前者利用自身庞大的受众客户群体,为有揽储需求的中小银行提供宣传推广和存取款跳转入口,后者按照吸纳的资金按一定比例向互联网平台支付相应费用。
随着河南村镇银行资金兑付问题浮现,互联网平台是否会被追责也备受关注。北京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晓红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责任承担,主要看河南村镇银行行为的最终定性,以及平台在此过程中发挥的作用。
“正常情况下,互联网平台应该严格控制产品风险,通过核查合作的银行的资质、规模和支付流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后才能上线存款产品,因为只有当用户将自己的资金从本人绑定的银行卡通过互联网平台或第三方跳转平台支付,最终进入其在涉事银行开立的Ⅱ类电子账户,该资金才能算是已经正式进入银行账目,用户才能与涉事银行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且相应存款应当受法律保护。”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鞠秦仪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
鞠秦仪律师指出,在当下“爆雷”的村镇银行存款事件中,互联网平台是否尽到上述严格的风险控制义务、是否核实过资金流向、是否按照相应金融法规操作,乃至是否和涉事村镇银行存在一定的龃龉关系,有待于司法机关的调查来揭开面纱。如果确实存在上述诸多问题,那么互联网平台作为利益相关方,按照自身的过错来承担一定的责任。
郑晓红律师判断,从目前的公开信息来看,河南几家村镇银行背后的股东河南新财富集团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能性较大,如果新财富集团已将资金挥霍或转移至国外的,则可能因坐实“非法占有目的”,涉嫌更为严重的集资诈骗罪。
“对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基于其在整个环节中所发挥的作用,主要是营销推广,这一行为在当时很难被认定为违法。因为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对接的是有开展存款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很难证明也不太可能去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对村镇银行背后股东的复杂违法交易知情,只要其能够证明其已履行资质审查业务,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那么就很难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承担责任。”郑晓红表示。
郑晓红进一步指出,如果个别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在2021年银保监会和央行发文禁止商业银行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定期存款业务后,仍旧与商业银行开展新增存款业务,则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具体情节,可能以共犯论处,也可能以帮助犯论处。
面对河南村镇银行资金兑付事件,涉事的储户(用户)又该如何应对?鞠秦仪表示,对于涉事的村镇银行储户来说,目前来看,还是得等待公安机关的进一步调查,相信相关事实查实清楚后,各自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得到保护。
“此次河南村镇银行事件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立即组织力量,全面摸排现存的互联网平台银行储蓄产品,尽早排查和管控风险,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鞠秦仪建议,通过互联网平台购买金融产品时,一定要谨慎,仔细研究产品条款和规则,评估好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相匹配的产品,坚守“宁可不买,不能错买”的原则。
郑晓红表示,由于目前已经刑事立案,相关涉案资产已经被查封与冻结,如后续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储户可以受害人身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如涉案资产被认定为赃款,追赃成功后会按比例退还受害人(即储户)。
“鉴于本事件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商业银行等责任主体的真实赔付能力尚不可知,不排除地方政府协调各相关单位给出一个整体解决方案的可能,建议储户时刻关注调查进展。”郑晓红表示。
对于互联网上的金融产品,郑晓红建议,用户不要被其华丽的营销词汇、打擦边球的收益保证所迷惑,在投资之前,至少先搞清楚它的性质、存入与取出要求、收费模式与收益来源等基础事项,最好是能认真研读其产品说明文件,同时对其产品页面、规则说明等进行截图留存。
本文源自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