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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他人注册的“朝茶”商标设置为网络搜索关键词,法院认定网络平台服务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月26日,北京市石景山法院通报了此案。

原告大某公司诉称,“朝茶”品牌主营新式茶饮和甜品,在行业内和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百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将“朝茶”商标的文字设置为被告付费推广中的标题或关键词,必使公众产生混淆,使原告丧失潜在交易机会,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2万元。

被告百某公司辩称,被告并未实施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与原告非同行业竞争者,也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石景山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在搜索引擎上将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朝茶”注册商标的文字内容设置为搜索的关键词,并在搜索链接的标题及标题下面的网络推广内容中使用“朝茶加盟”字样,但点击链接后进入被告网站页面,有推广加盟与原告有直接竞争关系的“茶一巷”等其他同类品牌产品。“朝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茶馆、餐馆等,涉案行为属于提供加盟服务。因此,涉案行为不属于在涉案注册商标核定范围内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商标标识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百某公司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发布广告等,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包含原告大某公司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朝茶”或“朝茶加盟”文字时,被告的推广链接会出现在百度搜索结果第一位。上述搜索过程中,作为搜索关键词的“朝茶”文字所发挥的商品来源识别作用虽未受到影响,且点击被告百某公司链接后跳转的页面并未出现涉案注册商标,相关公众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但 涉案行为会使部分用户不仅得到其本应得到的原告大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搜索结果,亦会得到被告百某公司提供的搜索结果, 从而导致被告借助客户因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认知而提高被告网站的访问概率,进而影响原告的市场利益,降低其竞争优势。故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停止侵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42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网络推广服务平台商将他人注册商标设置为网络搜索的关键词,但在搜索结果的推广链接和网页并不显示该注册商标,其只是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为其网络推广平台及其具体广告引入流量。目前此类诉讼高发。

该院行政庭(知产庭)副庭长易珍春说,实践中,网络推广服务平台商往往会以关键词系由其平台客户自行设定和发布、要求其对所有关键词都负有事先审查注意义务不现实为由,进行抗辩。该院认为,对于涉案关键词由客户自行设定或发布的事实,被告网络推广服务平台负有举证义务。同时,鉴于注册商标的公开性,网络推广服务平台商有能力从技术上对于关键词侵权行为进行预防和干预。如果司法实践一直容忍其不尽到事先审查义务或长期保持一个较低的审查水平,就无法遏制目前较为突出的关键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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