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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等18人利用“跑分”平台,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为跨境赌博等黑灰产犯罪非法转移、结算资金,涉案金额达2亿余元。日前,经江苏省灌云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刘某、王某甲、姚某二年十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余15名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

利益诱惑下成为“跑分客”

2010年7月,刘某因犯罪被判入狱十年六个月,2018年1月被假释出狱。2021年4月,想投资虚拟货币的刘某在网上使用一款匿名聊天软件搜索虚拟货币相关信息时,认识了一个自称阿全(仍在进一步侦查中)的人。阿全告诉刘某,可以在A平台(上游犯罪分子搭建的一款为黑灰产犯罪非法所得提供流转、结算服务的网络App)上刷单“跑分”,进而返利赚钱。在利益诱惑下,刘某加入了阿全介绍的刷单群。

在阿全的教学下,刘某在A平台上缴纳了2万元保证金,并绑定了自己名下的多张银行卡。该平台有汽车、衣服、钻石等商品的订单,刘某获取某订单后,其绑定的银行卡里会转入与订单金额相等的钱,刘某再将银行卡中的钱转到A平台客服提供的银行卡中。转账完成后,客服会向刘某返利。

做了几天后,刘某发现,尽管平台界面显示了多种商品,但实际上根本没有实际物品,只是对虚假商品订单买进卖出,从而计算并提取“跑分”返利。刘某意识到,自己的操作实际上是在为上游犯罪团伙“洗黑钱”,但尝到甜头的刘某并未就此罢手,甚至在了解到发展下线可以获取提成后变本加厉。

不断发展下线洗钱2亿余元

“有个刷单‘跑分’业务,可以让你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轻松赚钱,并且不犯法……”2021年8月,刘某在“跑分”的同时,找来曾经的狱友王某甲成为自己的下线。

在刘某的鼓动下,王某甲先后发展弟弟王某乙、王某丙,朋友姚某、耿某等16名“徒弟”成为下线。王某甲负责指导下线人员的具体业务,引导下线人员采取“跑分员”专机专用、大量拆分大额资金等手段,以逃避警方侦查。

“平台会自动计算我从下线‘跑分’中的提成,并打到我的账户里。”刘某交代,2021年9月,A平台改名为某商城,他自己也从“跑分员”变成了平台代理。

经查,截至案发,刘某坐享下线的提成共计82万余元,包括刘某和王某甲在内的18名被告人“跑分”流水金额共计2亿余元,非法获利237万余元。

2022年6月,连云港市连云区监察委员会在立案调查某国有企业会计周某挪用公款用于网络赌博一案中发现,周某参赌的资金部分充值到姚某名下的银行卡中,且资金往来频繁,可能涉嫌洗钱活动,便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发现,姚某等人名下有多个异常账户,且账户在短时间内有大量小额资金流入。2022年7月,公安机关对上述线索立案侦查,并先后将18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夯实证据链条,确保罚当其罪

2022年8月,灌云县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该案。

“这种‘赌客—平台会员—跑分平台—境外赌博网站’的资金流转闭环路径,具有隐蔽性、衍生犯罪链条多、逃避打击能力强等特点,对于‘跑分客’来说,此类路径不受场景限制、交易便捷、回报高、赚钱快。因此,这类案件往往涉案人数众多、资金流多、取证难度大。”承办检察官围绕该案存在的银行流水调取不全、部分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不清晰、缺少客观证据印证等问题,提出引导侦查意见10余条,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2年10月,该案被移送灌云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案众多涉案人员的地位作用不同、参与犯罪的原因不同,获利情况差异巨大。如何准确甄别各涉案人员犯罪情节和作用大小,确保罚当其罪,是办案重点。”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刘某、王某甲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而刘某、王某甲、姚某3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其他犯罪嫌疑人起次要作用。该院根据调取的某商城平台服务器数据及犯罪嫌疑人使用的银行账户流水等相互印证,计算出各自的犯罪数额。

办案检察官就案件定性、涉案人员犯罪情节、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展开讨论。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灌云县检察院向被告人告知其诉讼权利并多次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该案18名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日前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延伸阅读:什么是“跑分”?

“跑分”一词,原指通过相关软件对电脑或者手机进行测试以评价其性能,但如今在网络支付领域却有了新的含义,指通过银行卡、网络支付平台等为跨境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的渠道,通过犯罪分子专门搭建的“跑分”平台将赃款分流洗白,最后流向境外。

对于“跑分”行为,司法机关一般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两种罪名的区别在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主观明知上要求行为人必须认识到系“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上游犯罪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只需行为人认识到所帮助的对象系违法行为即可,侵犯的客体是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

在江苏省灌云县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案件中,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证据只能证明刘某等18名“跑分客”是为网络赌博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支付结算服务的对象系参赌人员充值的赌资,而不是网络赌博平台盈利的“犯罪所得”。因而,刘某等18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且支付结算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山东省莘县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案件,承办检察官认为,以李某为首的“跑分”团伙,明知系诈骗款项,仍然通过“卡农”提供的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系典型的利用他人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在与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没有同谋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赵某等“卡农”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为上游犯罪提供帮助,但并没有实施转移款项的行为,因此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常见“跑分”犯罪模式:

来源:检察日报 法治新闻版

作者:卢志坚 孙鑫鑫 徐云刚

制图:王昊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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