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财务部发布《关于印发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的通知》以来,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PRC GAAP)已经经历过2014年和2017年两次较大的变动修改。目前普遍认为PRC GAAP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下简称IFRS)已没有大的差异,但由于应用环境和制定环境的不同,细则上的差异一直存在。
背景 介绍
当前,我国企业逐渐在国际市场上享有相当份额并在当地设立子公司甚至海外总部,在海外资本市场融资上市的需求也是逐渐增加,因此对熟悉IFRS准则的会计人员的需求也是日益剧增。对于IFRS与PRC GAAP之间的差异,深入了解其中的原理、会计理论以及具体差异,是具有国际化视野的会计人士所需要的。作为财务专业人士,如果没有认识到这些差异,将PRC GAAP的处理盲目套用至IFRS上,会造成财务报告存在不符合IFRS的准则,影响财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与专业性,给潜在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因此我们将在本系列对IFRS与PRC GAAP的主要差异进行简要对比,本篇主要介绍利润表列报的差异及原因。
利润表列示 差异及原因
PRC GAAP与IFRS的应用范围以及准则制定的目的不同,导致了在财务报表的列示不同。整体来讲,我国规定了固定的格式,而IFRS的列报相对比较自由,因此公司可以根据自身行业的历史情况以及投资者的偏好做出适合的报表列示。产生原因是在于我国财政部会计司作为国家法定机构指定的会计准则在国家范围内具有强推行效力,因此可以制定固定的列报格式。而IFRS的制定机构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该机构并非国家法定机构,并无权要求其他国家按照其制定的准则执行,因此其列报内容多为原则性的建议。
固定格式的列报与非固定格式的列报这两种情况各有优劣,我国规定固定的格式可以更方便对企业间的报表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刚性的报表格式可以显著提高大数据分析效率和效果;而IFRS只进行大方向以及原则上的指引,更有利于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定制列示内容,使报表能最大程度反映企业经营信息,也更能满足投资者需求。
那么这种差异具体到利润表中的各个项目又是如何体现的呢?首先,针对成本费用类科目,我国会计准则CAS 30明确要求按照功能列示,即: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而在IAS 1.99-105中则规定,公司可以根据行业和历史情况决定对费用是以性质分类还是以功能分类作为利润表的列示方法,如果选择按功能分类列报费用,则需要在附注中对按性质分类的费用进行披露。基于上述准则差异,PRC GAAP中的与IFRS在准则中规定的在利润表中至少应列示的报表科目也有不同:PRC GAAP明确规定了至少应列报的报表项目,而IFRS中的项目如果金额不重大,也有可能不会列报,甚至有些项目只有在金额重大的情况下才需列表。具体列报要求可见下表:
(张宇鹏, 2020)
主要的差别就介绍到这里,现在给大家看一下实务中的利润表列示。下方所示中,第一份范例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利润表范例 (财政部会计司, 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 2019),第二份为PwC制作的IFRS利润表范例 (PwC, 2020),最后一份则是德勤严格按照IAS 1.82列报的范例 (Deloitte, 2020)。相应范例节选中只包含净利润以上的部分。
财会[2019]16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
备注:带星号的为金融行业企业所需的报表项目
IFRS illustrative consolidated statement of profit or loss-PwC CN:
(PwC, 2020)
IFRS illustrative consolidated statement of profit or loss-Deloitte:
(Deloitte, 2020)
总结
在我国2019年颁布的《关于印发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的通知》中有提及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已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趋同,应对金融危机、响应G20倡议,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已成为各国共识。由此可见了解IFRS与PRC GAAP的趋同是大势所趋。而准则在趋同的同时,根据我国国情制定适合广大企业均能合理实施的准则也成为实际操作中的重点。熟悉国内国外两种准则会计人士,更能理解未来准则的制定原理,并具备更宽广的国际化视野。如果大家对相关话题感兴趣的话,我们可以在下一篇文章中介绍更多的PRC GAAP vs IFRS准则差异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