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完善资源保护制度
完善伏季休渔制度。建立健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与海警部门的沟通协作,与广东、浙江共同开展闽粤交界海域和闽浙交界海域的联合执法行动。落实船籍港休渔等相关配套制度,实行渔运船同步休渔,打击冰鲜杂鱼海上交易,逐步扩大海洋伏季休渔期间专项特许捕捞品种范围。严格执行闽江水域禁渔期制度,探索实施九龙江、晋江和赛江等江河水域禁渔期制度。
开展限额捕捞试点。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在海洋渔业资源监测评估基础上,确定海洋捕捞分年度指标,实现海洋捕捞总产量与海洋渔业资源再生能力相协调。选择部分渔业品种,扩大限额捕捞试点的渔场、作业和种类,完善渔船渔捞日志填报和指定港口上岸统计制度。开展近海渔业资源专项调查,适时开展台湾海峡生物资源综合调查。
第二节 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
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加强宁德大黄鱼、漳港海蚌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和建设,落实休渔期、休渔区以及限航制度,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规违法渔业行为。加强保护区涉渔工程监管,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补偿措施,打击未批先建违法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库,为水产种业发展提供种质支撑。加强外来水生生物入侵防范与治理,保障生物安全。
持续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加大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地方特有物种、净化水质物种以及珍贵濒危物种放流力度,在全省主要海湾、内陆干支流以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人工鱼礁等区域开展增殖放流。科学制定放流方案,严格控制放流品种、来源和质量,保证放流的生态安全。开展标志放流及增殖效果评估,实现渔业资源恢复、局部水域生态环境改善的目标。建设一批增殖放流平台,提升增殖放流公众参与度,引导规范社会放生活动。
专栏6-1: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行动
在全省13个重点海湾和闽江、汀江、九龙江干支流等适宜水域持续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年放流大黄鱼、鲈鱼、真鲷、鲢、鳙、日本对虾、泥东风螺、西施舌、扁圆吻鲴、中国鲎、棘胸蛙等本地物种30种以上,放流数量30亿尾(粒)以上。持续开展“6·6八闽放鱼日”活动,累计建成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公众参与固定平台10处以上,营造全社会参与增殖放流的良好氛围。
第三节 提升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水平
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栖息地。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加大保护区内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组织实施中华白海豚、文昌鱼、中国鲎等珍贵濒危物种保护行动。开展重点物种资源和栖息地调查,修复关键生境,强化珍贵濒危物种就地保护,科学实施迁地保护,防止濒危物种灭绝和遗传资源消失。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种质资源库建设,通过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扩繁、增殖放流等措施,促进野生种群恢复。
打击涉水生野生动物非法行为。建立健全水生野生动物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长效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实现多环节、全覆盖,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等行为。持续打击盗采红珊瑚、采捕食用中国鲎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协调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加强规范管理,有效管控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行为,推动保护与利用相互促进、协调可持续发展。适时调整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
凝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合力。利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八闽放鱼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完善水生野生动物救护网络,提升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能力。支持有能力的单位开展重点物种人工繁育、收容救护等研究。妥善应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敏感、热点问题。
第四节 强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
保护重要渔业水域。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渔业资源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入海污染源管控。加强对重点养殖区、重点养殖排放口、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养殖尾水排放口及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等重要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有针对性地保护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进一步健全渔业资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维护渔民合法权益。
完善渔业资源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加强省市两级渔业资源环境监测单位能力建设,配齐配强技术装备,健全以省级监测单位为龙头、市级监测单位为骨干、涉渔科研院校为支撑的渔业资源监测体系,形成全省渔业资源动态监测一张网格局。
开展渔业资源调查监测。开展近岸海域重点养殖区、重要渔业物种资源的调查监测;开展近海游泳类水产动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调查,选划“三场一通道”海域;开展港湾河口、浅海滩涂底栖类水产生物繁育区调查;开展江河水库鱼类资源调查评估。
专栏6-2:近海渔业资源专项调查行动
调查大黄鱼、棘头梅童鱼、拟穴青蟹、尖刀蛏、龟足、栉江珧、葡萄牙牡蛎、菲律宾蛤仔、大弹涂鱼、文昌鱼、坛紫菜等重要渔业物种资源动态及其栖息地环境。